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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山投資人
退休制度及其實施情形

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辦法如下:
1.適用員工:本公司在職正式員工。
2.薪資:以退休前六個月之基本薪、職務加給、伙食津貼及加班費為基礎,計算平均薪資。
3.基數:按期服務年資滿一年給予二個基數,但超過十五年之服務年資,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,最高總額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。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,滿半年者以一年計。
4.服務年資:自受雇日起之有效年資。
5.強制退休:
   A.年齡滿六十五歲者。
   B.心神喪失或身體殘障,不堪勝任職務工作者。
6.自請退休:
A.服務年資滿二十五年以上者。
B.服務年資滿十五年以上,且年齡滿五十五歲者。
7.退休給付:凡職工服務年資或其他原因合乎規定退休者,依職工退休辦法,發給一次退休金。依規定強制退休人員,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障如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,依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之退休金。
8.費用負擔:公司完全負擔。
9.提撥政策:按月依薪資總額6%提撥退休準備金,專戶儲存於台灣銀行。